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
(三)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公路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
(四)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五)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六)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七)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九)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者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
(十一)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十二)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