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卫星(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第51条中增加规定借用、租用报废的车辆、拼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将第51条修改为:“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系租用,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系借用,则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修改理由:报废车、拼装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较大,且目前借用、租用报废车、拼装车的现象客观存在,因此,建议对此进行责任界定,增加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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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13:36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