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在上周案例中,周某违反限时规定,驾驶小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由南向北行驶。此时,有郑某驾驶公交车追撞小客车尾部。
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和郑某各应承担什么责任?
专家点评
在上周的事故案例中,周某和郑某应承担同等责任。
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36条规定,在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内,在规定的时间内只准公共汽车、电车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该车道行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周某和郑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栏目点评专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处姜小川、刘剑锋、张宁
观点交锋
公交车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周某违反限时规定在公交车道内行驶,但周某并没突然闯入公交车道,更没有突然停车。郑某所驾公交车没有采取必要的制动措施导致追尾。
本案应先处理周某占用公交车道的违法行为,之后处理追尾事故。郑某所驾的公交车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交车承担主要责任
虽然小客车占用公交车道,但引起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公交车追尾。
双方同等责任
周某违反限时规定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属于违法行为。郑某虽然在自己的车道内正常行驶,但未保持安全行车距离,发生追尾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事故双方负同等责任。
本案发生的前提条件是周某违反限时规定,驾驶小客车在公交专用道内行驶,但小客车非遇交通管制或进出路口等特殊情况临时借道行驶。周某过错在先,对事故负有责任。
郑某驾驶公交车在公交车道内享有专属通行权,但行驶中也应当注意保持安全车距。郑某追尾周某的小客车,对事故负有责任。因周某过错在先,故郑某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小客车承担主要责任
周某违规进入公交车道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周某负主要责任。
小客车承担全责
虽然郑某驾驶公交车追尾周某,但周某属于“违反规定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的”在先,应负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