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决策和部署,拟定文化、体育、旅游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文化体育艺术、广播电视、文物和旅游等领域的行政审批与服务、行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协调指导文化产业发展。承担对全区重大文化活动以及从事文化经营项目和演艺活动的机构的监管责任。依照权限承担对广播电视、信息网络、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以及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机构的监管责任。
(三)指导和开展群众文化、艺术交流、文艺创作等工作。组织指导管理全区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工作,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文化、体育、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统筹指导全区文体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图书馆、美术馆等区级大型公共文体设施及场馆、区政府授权管理的基层大型公共文体设施及场馆。
(五)承担全区文物保护监督管理责任,协调指导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六)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旅游市场秩序,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负责本单位本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八)承担区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九)坚持管行业与管党建相统一,履行好区两新组织党工委委员单位的党建职责。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