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文化、文物、广播电视、旅游和体育的行业管理。协调、指导和推动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负责实施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并管理区属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和设施,指导街道文化、体育工作。
(三)负责监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市场,指导、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工作。
(四)负责文物管理、文物保护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责任,指导街道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协调文化艺术创作和生产,承办重大文化体育活动。规划组织指导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比赛,负责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开展各类型体育业余训练工作。
(六)负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负责文化、广播电视、电影、新闻出版、旅游和体育市场的行政执法工作,对破坏文物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规划、指导、监督文化、广播电视、旅游、体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