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文化、体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战略部署,负责辖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营运。
(二)根据全区公共文化、体育发展的中长期规划,拟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依托场馆主办或承办各类活动和赛事。
(三)负责区属文化、体育场馆的使用、出租、安全、维稳等日常管理;协调处理场馆维护修缮等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接受有关组织对公益性文体事业的捐赠。
(四)负责区属文化、体育场馆的专业设备采购、使用、管理和调配,组织开发公共文化、体育发展的信息平台。
(五)依托场馆广泛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组织各类公益文化、体育培训活动;指导街道、社区公共文化、体育场(馆、站、室)的业务工作。
(六)组织全区相关文化艺术创作,提升文艺创作水准和文化服务水平,扶持文艺精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和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公共文化体育产品的推广和对外交流合作。
(八)引导和加强公共文化、体育社团、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整合社会文化、体育资源,发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体育建设。
(九)创新公共文化、体育实践并开展相关理论和政策研究,出台理论性、经验性、规范性成果,为上级决策提供参考。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