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统筹指导全区各街道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等政策,组织编制区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等规划,起草相关规程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协助上级部门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三)统筹全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负责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组织指导各街道各部门使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区应对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区委、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指挥协调全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提请衔接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森林火灾扑救、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各街道各部门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协调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八)负责消防管理工作,按中央有关改革部署实施。
(九)组织参与核电厂核事故场外应急工作,组织协调核电厂场外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
(十)指导协调森林火灾、水旱灾害、冰冻、台风、地质灾害和地面坍塌事故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震害防御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开展地震监测预测预警工作。
(十二)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按权限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创新和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