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表区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等,监督指导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监督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监督指导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监督检查公司章程执行情况。
(二)负责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界定、产权登记和产权变动审核等产权管理工作;调处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产权纠纷;负责管理和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三)负责统筹和协调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编制经营性国有资产收益预算、决算草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管理和规范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监督管理区属国有企业利润的缴纳;组织实施区属国有企业绩效评价工作;指导、审核区属国有企业改制与资产重组;监管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
(四)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现行办法,负责向区属国有企业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财务总监,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奖惩;参与对区资产经营公司、区属一级企业领导人任免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审核国有企业经营方针、投资计划、产权转让、国有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负责对集体企业产权转让、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处置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核备案。
(六)负责研究制订有关集体企业改革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的政策文件与规章制度,监督指导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