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本区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社会工作规划与政策,统筹推进全区社会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三)负责实施社会救助政策、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救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工作。负责全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四)拟订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困老年人救助工作。负责儿童福利机构审批和养老服务机构备案工作。负责全区“夕阳红”都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全区特殊护理与养老服务培训指导工作。
(五)负责全区行政区划工作,承担街道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协调边界纠纷。
(六)负责全区基层政权建设工作,推进社区建设、管理和服务。督促指导全区社区工作站和居委会规范化建设。协调指导各街道社区“民生微实事”推进工作,并做好项目审核备案工作。
(七)负责全区社会组织党建的督促指导工作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年审、监督工作,依法查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
(八)实施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九)负责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和社会捐助站(点)管理。负责推进慈善事业发展工作。负责来深建设者关爱基金的受理初审工作。
(十)负责全区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婚姻登记工作,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
(十二)承担本机构职权范围内安全生产的领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