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编制有关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拟定具体实施办法,做好指导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管理新区社会文化、艺术事业,指导和开展群众文化、少儿文化、艺术交流、文艺创作等工作;管理群众体育、竞技体育、体育交流工作,组织和指导全民健身活动的开展;负责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和旅游的行业管理;协调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三)负责依法开展新区文化、体育项目、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领域和旅游行业相关的审核(审核、核准、备案等)和管理。
(四)依法承担新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物领域和旅游市场的日常执法工作,依法行使对无证经营行为的查处职责。
(五)贯彻执行国家文物保护法,负责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新区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
(七)负责牵头制定新区沙滩浴场的规划以及管理规范等工作,牵头做好依法依规设立的海滨浴场的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新区文化、体育、文物、旅游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统筹推进相关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九)承办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