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6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为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等条件,详细请看正文
2026深圳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持续更新)
根据《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申请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四)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及其配偶均应当同时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注意:
承租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承租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三)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四)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
(六)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七)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八)其他违法情形。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者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依法依规收回住房,并按照市场参考租金计收逾期退回住房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
相关公告链接:https://www.sz.gov.cn/szzt2010/zdlyzl/zf/zf/content/post_106910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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