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2025年12月大鹏新区发布定向配租保租房申请通告,面向重点企业单位等配租,具体条件请见正文
根据大鹏新区住建局2025年12月1日发布的关于受理大鹏新区单位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申请的通告(2025年度第三批次)(住保租〔2025〕50号),配租对象为:重点服务企业、除重点服务企业外的“四上”企业及除以上队列外工商注册地或税务登记地在大鹏新区的企(事)业单位或一般非企业组织,该企业职工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与单位签订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并处于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四)申请人按照规定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但在本市退休的除外;
(五)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详见附件3),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限制;
(六)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等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本人均应当同时符合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位申请人如存在以下行为的,不予受理申请人本人的住房申请并调减申请人所在单位的住房配额: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曾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并获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
2.申请人曾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或者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擅自转租、互换、出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经营性用途的;擅自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功能的;擅自改建、扩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严重毁损的;
3.在大鹏新区范围内放弃选房累计三次的,或者签订合同后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的(申请人选房排序到位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均视为放弃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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