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为作弊
案例回放:高考第二天上午的科目是小邓最不擅长的理科综合,为了缓解自己的压力,她在进入考场时携带了MP4。在考试中,监考人员发现小邓的MP4,打开检查时,发现里面存有一些科目包括理科综合复习资料。尽管小邓解释自己并非故意存储,是平时为了复习才储存,考试时忘了删除。但其行为已经构成作弊。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被认定为考试作弊。
纵深解读:随着电子科技的日益发展和逐渐普及,许多考生都有MP3、MP4等电子设备,这些设备不仅可供通话、听歌、看视频,还具有存储资料的功能,平时使用非常方便。但由于这些电子设备具有数据储存功能,有可能给不法之人可趁之机,于是此类储存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理应被禁止带入考场。本案例中的小邓则因触及该“高压线”,而不得不承受处罚。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为作弊
案例回放:随着英语考试终点铃声响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笔,然而一考生的英语答题卡还是一片空白。这时,该考生迅速移步到邻桌,去拿邻桌考生的答题卡。邻桌考生虽然开始使劲按住答题卡不放,但担心撕坏答题卡,只好放手让该考生拿去抄袭。考生这一行为恰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以作弊处理。
新规认定:根据“3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被认定为作弊。
纵深解读:有的考生心存侥幸,为了种种目的铤而走险,置考风、考纪于不顾,想在考场上“灵活发挥”,有的甚至强制他人为自己的抄袭提供方便。这种想以胁迫的手段以达到不劳而获的恶举,当然要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