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 圳 市 电 价 价 目 表
(从2006年8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说明:
1、本价目表依据粤价[2006]145号文《关于调整我省销售电价的通知》制定,自2006年8月1日(按抄见电量)起执行。本次电价调整工业、商业服务业、其他类用电价格均加价3.2分/千瓦时,蓄冰空调用电亦同量加价,其谷期电价为0.2606元/千瓦时。
2、城乡中小学校教学用电一律按居民住宅或非工业、普通工业的分类价格择低执行。
3、峰谷电价的实施范围:深圳市的工业用电、101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服务业)用电、101千伏安及以上的其他类别用电。峰谷时段划分:高峰时段(9:00—11:30、14:00—16:30、19:00—21:00)、平时段(7:00—9:00、11:30—14:00、16:30—19:00、21:00—23:00)、低谷时段(23:00—次日7:00)。
4、酒吧、网吧、歌舞厅、卡拉OK、桑拿按摩、足浴美容美发、娱乐城等商业(服务业)类中的娱乐业不实行峰谷电价,按商业类平段电价执行。银行等金融业用电户执行商业(服务业)类电价。
5、力率调整电费按原水电部(83)水电财字215号文执行。
6、继续执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六个高耗能行业的差别电价政策。 |